【儀器網 政策標準】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加強土壤污染源頭防控,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制定了《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行動計劃》(下稱《行動計劃》)。
《行動計劃》明確,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取得明顯成效,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合格率達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4%以上,建設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項指標進一步提升。
在加快產業綠色化轉型方面,《行動計劃》提出,嚴格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減少獨立焦化企業,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繼續實施“以鋼定焦”。全面關停土法煉焦(含改良焦爐)、單爐產能7.5萬噸/年以下(單爐產能≥5萬噸/年且使用低階煤高溫熱解工藝的鎂冶煉配氣裝置除外)或無煤氣、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處理達不到焦化行業規范條件的半焦(蘭炭)生產裝置。鋼鐵聯合企業、獨立焦化企業等涉及煉焦的建設項目,應當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煤、推焦除塵、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裝置。限制上馬采用PS轉爐吹煉工藝的銅冶煉項目,加快推進銅冶煉PS轉爐的環保升級改造。2025年底前,淘汰豎罐煉鋅工藝和設備。2026年底前,鼓勵石油開采行業企業完成單層鋼質地下儲油罐排查,滲漏風險較高的,結合生產周期完成更新替代或防滲改造。
在加強未污染土壤保護方面,《行動計劃》提出,強化優先保護類耕地管理,加強土壤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保護。鼓勵黑龍江等省份探索開展黑土地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加強鹽堿地生態環境保護。新建涉重
金屬排放企業,要在相關建設項目中加強重金屬排放對周邊耕地土壤的累積性風險分析,存在風險的,要采取防控措施。
在強化重點單位環境管理方面,《行動計劃》提出,嚴格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確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納盡納。加強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環境管理,督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標準規范落實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等要求。完善重點場所和設施設備清單,全面查清隱患并落實整改,優化提升自行監測工作質量,積極推進防腐防滲改造、存儲轉運密閉化、管道輸送可視化等綠色化改造。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業在實施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已有污染。持續推進重點行業防滲漏、隱患排查、周邊監測等技術規范制修訂。排放涉鎘等重金屬的大氣、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對周邊農用地土壤重金屬累積性風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在減少涉重金屬廢氣排放方面,《行動計劃》提出,持續高質量推進鋼鐵、水泥、焦化行業和燃煤鍋爐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推動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開展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內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新疆等省(區)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繼續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推動上述省(區)以外的省級人民政府劃定執行顆粒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區域,重點聚焦有色金屬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嚴格管控任務較重區域。在受污染耕地集中地區,耕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呈上升趨勢的地區,經排查主要由大氣污染源造成的,采取相應的污染源頭管控措施。推動有色金屬礦采選、冶煉行業顆粒物深度治理,實施顆粒物治理升級改造工程,加強除塵工藝廢氣、生產車間低空逸散
煙氣收集處理。
在加強組織保障方面:
推進能力建設。完善全國土壤和地下水
環境監測網絡并定期開展監測。開展衛星遙感常態化監測和綜合分析研判。2026年底前,啟動全國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2027年底前,啟動第二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嚴格監督執法。定期開展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形勢與成效分析,并加強成果應用。制定完善執法技術指南,加大執法力度。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研究,積極推動相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做好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
強化科技創新。持續強化土壤污染源頭防控科技支撐,開展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土壤和地下水協同防治、污染物生物可利用性與生物累積效應評價、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降阻產品的重金屬土壤污染風險、新污染物治理等相關研究。加強泄漏快速檢測、無損滲漏探測、低擾動低成本風險管控和綠色低碳修復等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研發應用。
拓寬資金渠道。發揮中央生態環境專項資金引導作用,對重點地區予以政策傾斜。用好污染治理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建設。發揮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作用,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穩妥推進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環境責任保險。創新投融資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加強宣傳教育。做好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法規、標準和知識宣傳解讀,發揮行業協會、公益組織等社會團體作用,開展源頭防控專題培訓和科普教育,提高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水平,增強全社會土壤污染源頭防控意識,持續提升土壤污染源頭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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