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網 時事聚焦】7月31日,科技部出臺了第19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下稱《規定》),其中針對科研領域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違規科研行為,進行了具體的表述。同時,《規定》明確了5類違規主體,針對6類違規行為制定了10項行為措施,適用范圍也囊括了科技活動各環節包括第三方的科學技術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在內的參與主體。一定程度上來說,算是令行禁止杜絕科研亂象的第一步。
據悉,該規定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已經有不少科研單位針對相關內容開始進行自查工作。而針對這項新規是否能從根本上治理科研亂象,群眾則是給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不過針對這方面的討論,不少媒體已經做了相關的整理、報道,小編這里單純想從儀器人的角度來闡述一下我的觀點。
私以為,這項《規定》還是能從根本上解決大部分的科研亂象的。為什么這么說?主要是建立在一個前提條件下的——科研過程沒有得出好的結果和科研沒有好的進行是兩種不同的情況。
科研是格物致知的過程,它能夠給我們帶來新的發現,但也可能毫無收獲,這并非是科研參與者能夠決定,科研的參與者能做的只是將資金合理地運用到儀器的購置、
樣品的購置、設備的購置上,然后將自己掌握的知識運用其中。而這種情況下,即便沒能得到好的成果,其中投入的部分資本以及收獲的經驗仍然可以為接下來的項目起到一定的鋪墊作用。
相對的,如果科研項目沒有進行下去的原因是因為擠占、挪用、套取、私分財政科研資金或者違規轉包、分包科研任務,那么就可以認為是科研項目從一開始就沒有正確的進展開來,參與者不過是將科研項目作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又怎么可能會得到好的結果呢。
也就是說,這時候有一項規定直接約束了后者的產生,那么至少在科研立項上,能夠吸引到更多真心投入科研事業中的學者們來參與,整體的氛圍就可以被帶動起來。
此外還有一個原因在于小團隊和領導者之間的責任意識。任何科研計劃都少不了一個或者數個引導項目進行的領導者,而無論項目大或是小,團隊中也少不了分工明確的小團體。有兩句俗語說的好“上梁不正下梁歪”“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如果領導者做不到以身作則,那么整個科研團隊自然也很難正常的配合,而同樣的,如果因為一個小團隊的違規而讓這個項目的團體受到影響,也不利于科研的進行。而《規定》中明確了違規行為、主體以及應對措施無疑是直接讓這兩種情況有了更加直接的處理方式。從這點來說,《規定》應該是可以給大環境提供一個好的導向的。
在小編看來,從目前看,《規定》至少在規范科研環境,以及督促科研規范上,有較大的價值,而從這兩面來說,開始逐漸根治科研亂象是完全可能的。
本文參考資料來源:中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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